问题 | 动产质押的特征 |
释义 | 动产进行质押的法律特征是:质押的客体是动产;质押的方式是需要交付动产,即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押的设立时间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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