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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株洲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释义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主要包括提取流程、提取所需材料和提取注意事项等内容。单位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提取人需提供居民二代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失业证明、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调离本市证明、出境定居证明、购买期房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偿还商业
    法律分析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1. 办理场所:株洲市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
    2. 提取流程:
    单位初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 资金到账
    3. 提取所需材料:
    根据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不含长、株、潭三市区域);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帐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注意事项:
    1、上述使用提取每年限提一次,且间隔时间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3、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资料(基本资料+单项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因单位破产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即可)。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①株洲市购房的:市区购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五县(市)购房的,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
    ②长株潭以外购房(含现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当地的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并可在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查询不到备案的,提供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予以确认。
    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三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以上)。
    9、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
    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本人或配偶的农业户籍簿;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11、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以上《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房屋结构损坏情况、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室内装修不属于大修住房范畴。
    12、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②非一次性结清的提供基本资料即可,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③如签订了《株洲市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书》的,即按协议办理。
    13、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长沙、湘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
    ②偿还长沙、湘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铁路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4、支付房租
    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缴纳房租收据。
    注:房租须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本资料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解释汇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拓展延伸
    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职工和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连续24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 职工和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满6个月;
    3. 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发票等,以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信息。
    总之,要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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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