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