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保险分割问题 |
释义 | 夫妻共同购买的保险可分为个人和共同财产,个人保险不参与分配,共同财产保险可通过退保或变更投保人进行分割,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双方无需变更投保人,但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补偿一半现金价值。 法律分析 第一种,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保险,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配; 第二种,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 1、办理退保后分割现金。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当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则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一半。 拓展延伸 离婚后的保险权益处理方案 离婚后的保险权益处理方案涉及多个方面。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前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的保险政策,如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如果存在共同的保险政策,可以选择继续共同投保或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规定进行分配。其次,需要注意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离婚后,双方可能不再希望对方成为保险受益人,因此需要及时更新受益人信息。此外,离婚后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保险需求,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最后,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顾问,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离婚后的保险权益处理需慎重。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保险不参与分配,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可分割。分割方式包括退保和变更投保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双方若为同一人,无需变更投保人,但一方可要求补偿一半现金价值。离婚后需注意保险政策、受益人的更新,重新评估保险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顾问,确保合法合规保护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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