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主体、行为、主客观要件三个。具体而言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且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只有行政行为符合上述的四个法定要件,才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