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组织组织和管理规则: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老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规则。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老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训练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训练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老师通常不少于老师总数的1/ 4,每个训练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理论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均应具有限定的老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需要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限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限定; 3、具有需要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