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是否在投保时一定要写明,需要具体分析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有规定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既往病史,那么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要求如实告知既往病史,那么投保人可以不必写明。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申请保险,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身患有的既往病史、疾病症状、体征及治疗情况等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十三条: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