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迁出其他成员怎么办 |
释义 | 户口的户主迁走,迁移后,可以选定家庭成员中的其它人当户主。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用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申报材料: 1、原户主注销户口或者迁出户口的证明,或者产权所有人书面申请(2人以上拥有产权的,应当经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原户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其他相关证明。 原户主迁出本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本户没有其他成年人员的,应当整户迁移并注销户口; 二、未成年成为户主的原因 1、按照我国的户籍管理要求,未成年人一般是不能当户主的,必须是跟着父亲或者母亲立户,不能单独立户。不过,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办理。 2、比如说,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那么可单独为未成年子女办理一个户口。另外,如果存在出国、出境,或者父母双亡的情况,未成年人子女也可以单独成为户主立户。 3、而在其他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毕竟,户主承担着保管户口簿、配合户籍管理等工作的职责,对未成年人来说是很难做到周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目前关于确定户主的标准,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住房是谁的,户口如果落在此产权房内,产权人就是户主。公安机关关于户籍登记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作为户主,就户籍管理而言,更多的是责任而不是好处。 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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