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上写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女方妹妹))的名字,所有权是不是各三分之一? |
释义 | 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只有女方妹妹的个人名字,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方妹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只是借用女方妹妹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夫妻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房屋变更至您的名下。 借名买房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是一种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行为。如果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借名买房关系,关键在于查实当事人之间对于“买房义务实际由谁承担、房屋权益实际由谁享有”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 因此,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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