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双重除斥法中,如何确定哪个为准? |
释义 | 双重除斥期间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的限制期限,第一个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除斥期间为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超过这个期间债权人将失去撤销权。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不同于诉讼时效,其适用由法院职权决定,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法律分析 双重除斥期间具体以哪个为准 1、一般来说,两个除斥期间都有用,并没有哪个更准确的区别,第二个是最长除斥期间。 2、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一个除斥期间表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是一个类似兜底的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即: ①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第六年起债权人撤销权丧失。 ②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期间超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的期间,以这个五年的期间为限。 什么是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适用 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2、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结语 双重除斥期间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一定的限制。第一个除斥期间表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除斥期间是一个兜底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有效。在适用除斥期间时,没有明确哪个更准确,但第二个除斥期间是最长的。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预定期间,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被除斥。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特征不同,它是权利的存续期,不受中断、中止或延长的影响。除斥期间的适用是由法院依法决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除斥期间的计算一般从权利确立之日起开始,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包括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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