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对涉黄交易认定的标准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不涉及金钱交易的情况下,无权处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