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里办档案转出流程 |
释义 |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由各高校通过邮政机要交通、邮政EMS标准快递或派专人转递至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如学校将档案直接交给毕业生本人,请提醒学校档案是不能给学生自己保管的,需通过邮政机要交通、邮政EMS标准快递或派专人转递。 一、档案转递流程 1、持所需材料到档案服务窗口办理转出手续(如在我中心办理了如社会保险、党员组织关系等其他代理业务的,应须先到相关窗口办理转出或待转出手续后再申请档案转出)。 2、经工作人员审核所提交的材料且符合转出条件的,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对、整理,形成档案材料清单并密封,办理转出登记后,连同《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等材料一并转出。 二、转档案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向现存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核实调档人身份。 3、存档(经办)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工作人员检查、核对将要转出的档案,对流动人员人事。 5、档案转出进行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6、工作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章。 7、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 8、工作人员及时催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三、档案调动还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流程如下: 1、只需出具一份文件转移函、身份证和一份复印件即可提取; 2、委托他人代理,不仅需要出具文件转递函,还需要携带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档案拿到手后,要检查是否有损坏,如果有,要及时反映; 4、取出的文件应及时处理,并转移到其他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司单位。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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