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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简化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释义
    本文报道了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报关企业备案、年审和信息更改的异地办理要求,企业无需再为更改数据而跑遍20-30个海关,大大便利了企业办理跨关区通关手续。新措施实施以来,广东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只要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可在异地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取消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异地备案纸质手续,各海关将按照H2000系统操作规范办理报关单位的异地报关备案手续,无须再办理关封和报关
    法律分析
    由于全国海关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从去年12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报关企业备案、年审和信息更改的异地办理要求。企业都说,这是海关为他们做的一件大实事。
    无须为改个数据跑二三十个海关
    广州海关有关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新措施实施以来,广东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只要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可在异地,如宁波、南京、上海等外关区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取消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异地备案纸质手续,各海关将按照H2000系统操作规范办理报关单位的异地报关备案手续,无须再办理关封和报关备案证书。此外,海关还取消了报关单位异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不再要求报关单位每年度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或开通手续,凡在主管地海关通过年审的企业,备案地海关即可允许其通关。异地备案、年审等手续的简化,不仅减少人力和资金投入,同时避免因异地备案遗忘年审等人为因素影响货物进出口报关,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企业办理跨关区通关手续。有企业反映,以后无须为更改了某一个数据就跑遍20-30个海关了。
    将问题解决在海关内部
    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特殊情况需应用H883系统时,由备案地海关负责维护本地海关H883系统企业备案信息。企业备案数据由备案海关负责调阅主管海关H2000系统《企业详细信息表》或由主管地海关负责将《企业情况登记表》传真至备案地海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应遵循将问题解决在海关内部的原则,保证企业正常通关。
    广州海关有关人士解释,将问题解决在海关内部是海关总署提倡的服务企业的原则,也就是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发生问题,由海关与海关联系解决问题,尽量减少企业的烦恼。
    过去,企业每年都要为异地备案、年审和更改一个数据而奔走各地,在主管海关办理完手续后须到异地海关再办理一次,费时费力费财,加上企业又经常更改数据,年审也有期限。
    企业报关前要核实数据
    基于技术进步报关数据联网令报关手续简化了,但电脑有时也会出错。该人士提醒企业,企业最好在报关前先与主管海关联系,核实数据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就可及时处理,当然,如企业在异地通关时遇到由此产生的问题,海关仍同样会妥善处理。本报记者萧曼平通讯员汪沛洋
    [相关背景]
    H883系统
    从1998年开始,以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即H883系统)的开发应用为标志,海关信息化进入系统化应用阶段。该系统初步实现了进出口报关业务各环节一条龙的自动化处理,此后系统功能不断完善,逐步覆盖到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载货清单核销、加工贸易管理、许可证管理和税费减免等业务。这一个阶段计算机代替了人工作业,大大促进了通关效率和业务规范化水平的提高,适应了海关业务讯猛发展的需要。
    H2000系统
    H2000是H883的升级换代,是具备高性能、高可靠性、安全性和防备各种灾害能力的新一代海关通关业务管理系统,最终将实现监管严密、通关高效、运转协调、作业规范的科学执法机制。相对于先前海关使用的H883系统,H2000系统不是简单的设备更新、程序升级、而是基于新技术发展,对海关业务管理方式方法的又一次深刻革命,是实现建立新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
    拓展延伸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开海关报关备案无异地要求的公告,全国海关已经实现了报关备案无异地要求。这意味着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只要报关备案一次,就可以在全国各关区报关备案,无需再次到海关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报关备案手续。这一举措旨在促进全国通关一体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助力外贸稳定发展。
    结语
    这段话主要讲述了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报关企业备案、年审和信息更改的异地办理要求,企业无需再为改个数据跑二三十个海关,大大便利了企业办理跨关区通关手续。同时,海关还取消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异地备案纸质手续,各海关将按照H2000系统操作规范办理报关单位的异地报关备案手续,无须再办理关封和报关备案证书。此外,海关还取消了报关单位异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不再要求报关单位每年度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或开通手续,大大减少了企业的人力和资金投入,避免因异地备案遗忘年审等人为因素影响货物进出口报关,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01-08)\t第二条\t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使馆人员运进运出自用物品,除有双边协议按协议执行外,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前款中,“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海关法(2021-04-29)\t第六条\t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海关关衔条例(2003-02-28)\t第八条\t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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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5: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