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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土地出租有哪些法律依据
释义
    土地出租法律规定有:
    1、没有按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
    2、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且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的约定。
    一、土地闲置收益征收多少,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没有按时开工并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是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划拨土地区别
    一、区别如下:
    1、土地性质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出让土地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
    二:关于出让金:
    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一般没有明确限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如果要转让、抵押、出租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因此,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在交易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而增加交易成本。
    三、租赁合同签订要注意什么
    签署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转租的约定;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1)审查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调查核实其是否和房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或法定检测部门检测面积一致。
    (2)审查房屋交付时的状况,特别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是否具体明确及能否拆除、改建或增设和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要求。
    (3)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和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一致。若不一致,须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规划部门批准。
    (4)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及不得超过二十年,审查租赁合同有无违反此规定。
    (5)审查和明确租金和有关费用的范围,租金是否包含管理费、空调水电费等;审查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租赁保证金的处理。
    (6)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7)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然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人;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8)若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律师要合理提示当事人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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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8: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