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使用虚假证言作为辩解,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还会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可以通过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反驳,揭露证言的虚假性,澄清案件事实。其次,可以通过对被告人的质证和反驳,证明其证言的虚假性,打击其作假的行为。最后,对于被告人明知证言虚假的情况,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对被告人的辩解,应当进行审查;对能够影响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应当进行质证。 第七十八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可以将证人传讯到庭,当庭质证。 第一百零五条 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澄清争点,发现证据,质证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质证和辩驳,讨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对编造、故意使用虚假证据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六条 同案犯有自首或者揭发共同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