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拐卖人口罪的对象是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不限于妇女儿童,而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人口的行为。对此此罪在主观上的认定要求,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拐卖人口的,即使拐骗后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即被抓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