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颅内占位疾病,既往病史如何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既往病史”相关条款,对于已经存在的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对其进行除外责任或者额外加费等处理。但是,如果该疾病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才发生的,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既往病史的条款,保险公司也应该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与保险事故有关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确定。 4.《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