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转让善意取得的后果 |
释义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1、善意,是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善意的判断,要视具体而分析。有法院判决认为转让机动车未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并已支付相应合理价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有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抵押的,合同相对方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抵押权;还有法院认为,在与转让人进行交易过程中,受让人有违一般人在进行同类交易时应有的谨慎和注意程度,应认定其为非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重点审查的是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股权的善意取得,也必须是已经登记备案。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善意取得物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善意取得财物的,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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