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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调解的八种案件
释义
    不能调解的八种案件是督促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刑事案件、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上述八种案件外,法院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应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如果坚持不愿调解的,法院应及时裁判。
    一、拖着不离婚怎么办啊?
    拖着不离婚的办法:当事人一方坚持要离婚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若法院受理该离婚案件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确认感情破了的,应准予离婚,且确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经历的时间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需要经历的时间为三个月,一般是无法拖延的。
    二、民法典离婚诉讼中必须要经历调解阶段吗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派出所调解后能不能反悔
    派出所调解协议书签字后不可以反悔。派出所调解的情况如下:
    1、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是不能反悔的;
    2、达成协议后,当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者明确表示反悔,另一方可以找办案单位,办案单位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告诉双方就有关民事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治安调解的范围有: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权益争执;
    2、必须是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二、 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有: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
    4、行政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综上所述,派出所调解协议书签字后不可以反悔。派出所调解的情况有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是不能反悔的。达成协议后,当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者明确表示反悔,另一方可以找办案单位,办案单位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告诉双方就有关民事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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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