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唯一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多人共同担任,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姐等。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成为监护人,但需获得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法律分析 没有唯一监护人的概念,监护人是可以由多人共同担任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拓展延伸 唯一监护人的法律权益保障及争议解决机制 唯一监护人的法律权益保障及争议解决机制是指针对唯一监护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保障和解决争议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唯一监护人在子女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享有决策权和管理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唯一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争议解决方面,当唯一监护人面临与其他监护人、亲属或相关机构的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同时,法律也鼓励各方通过协商和谅解解决争议,以维护唯一监护人和子女的最佳利益。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确保唯一监护人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结语 多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唯一监护人享有决策和管理权,法律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并提供救济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争议可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鼓励协商和谅解。这一机制旨在保护唯一监护人和子女的最佳利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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