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手术分级管理,不具备实施手术资质,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
释义 | 一、基本案情:患者以“左下肢压砸伤,疼痛肿胀渗血伴行走受限约30分钟”入住医院治疗。医院作出的入院诊断为左下肢压砸伤,胫腓骨闭合性骨折、腓总神经损伤、软组织挫裂伤。 8月3日,医院对患者实行“切开,骨折复位钢板螺钉克氏针内固定术”。2014年2月14日,患者因“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半年余”再次入住医院。医院对患者实行左胫腓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于2014年2月25日出院。在医院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显示“因患者左侧腓总神经有损伤,行走时有足下垂,故需戴支具来矫正足下垂”。 二、鉴定意见:1、患者因外伤致骨折和左腓总神经损伤,接受医院的诊疗,目前仍存在左足踝及足趾背伸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参照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附录A8.a.b.d,目前患者左足踝及足趾背伸功能障碍的器质性病变和/或功能性病变相当于捌级伤残; 2、医方存在“在明确患者骨折合并神经损伤的情况下,未及时予以手术探查”和“在诊断患者左侧胫腓骨骨折合并腓总神经损伤,并行切开、骨折复位内固定术、神经探查术,但术后未告知患者及时做肌电图检查,影响了对患者神经损伤状态的评估及二次神经探查修复手术的时机”的过错。其过错是影响患者目前左足踝及足趾背伸功能障碍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