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庭外和解扣除审限调整 |
释义 | 庭外和解申请的审限扣除规定:申请应在立案前或判决宣告前提出,书面形式优先,需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和解期限最长不超过规定期限,扣除审限需填写审批表报庭长批准,案件审限从批准之日起扣除,普通程序不超过30天,简易程序不超过15天,特殊案件可经院长批准不受期限限制。 法律分析 关于庭外和解的审限扣除1、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应当在立案后判决宣告前提出,以送达方式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前提出。庭外和解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该记入笔录,并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签字确认。2、一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征求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外和解的,视为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3、当事人在庭外和解申请中提出和解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最长不得超过本意见第5条所确定的期限。4、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申请扣除审限的,应当填写<<审限扣除审批表>>,连同当事人的庭外和解申请或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外和解的笔录一并报庭长批准。5、案件审限从庭长批准审限扣除之日起扣除。(同步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普通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30天,简易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15天。6、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审限扣除期限可以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但不能久拖不决。 拓展延伸 庭外和解程序的审限调整申请 庭外和解程序的审限调整申请是指在庭外和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对原本规定的审限进行调整的行为。这种申请通常是基于特殊情况或者合理理由,如当事人需要进一步协商、调查或准备案件材料等。审限调整申请需要经过法庭审查和决定,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法庭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权益、案件的性质以及审理的效率等因素,作出审限调整的决定。庭外和解程序的审限调整申请对于促进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庭外和解程序的审限调整申请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特殊需求而提出的。当事人应在立案前或判决宣告前提出申请,并征求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形式应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将考虑案件性质、审理效率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调整。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审限调整期限可不受限制。庭外和解程序的审限调整申请有助于促进和解、降低诉讼成本,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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