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大病二次报销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救助对象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4,对公示期,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条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以下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第五条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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