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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立案可以逃过追诉期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不同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但如果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避
    法律分析
    经过一般立案后,如果案件在追诉期内未被追诉,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若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结语
    经过一般立案后,如果案件在追诉期内未被追诉,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若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追诉时效的计算:1、一般犯罪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2、连续犯罪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五百六十九条\t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二百九十六条\t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二百零七条\t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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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