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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职工违法发放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释义
    一、银行职工违法发放贷款被公诉
    2008年,刘某因工程需要急需办理一笔5万元贷款,当托人询问贷款事项时被告知因其贷款有不良记录已被列入黑名单,已经无法办理贷款。但当刘某得知可以使用他人名义贷款时,刘某立即带着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找到银行职工王某,要求其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而王某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虽然知道这是违法操作,但也很快为刘某办理了相关手续,5万元的贷款不久就发放到刘某手中。2012年,王某再次以张某的名义为刘某贷款6万元,用于偿还2008年5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直到2014年12月,张某在办理贷款时才得知自己欠了6万多元的贷款,而且已经被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
    经奈曼旗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知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安排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违法发放贷款,未严格审查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违法发放贷款324.4万元。王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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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