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在试用期期内毁损的风险谁来承担 |
释义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选择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一、商品试用期到期货物没有退回怎么处理? 是的。 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 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试用货物到期后没有退还的视为购买。 二、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责任在谁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责任如果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其他规定等。 三、买回买卖是什么意思 买回买卖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达成协议,由出卖人将来买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详言之,出卖人在把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时约定,他在日后将再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回与典权较为相似,即都有融通资金并物归原主的功效,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买回是一种债权,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时,其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出典人在把典物交付给承典人时,典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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