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软件企业怎么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何充分利用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建议:合理推迟获利年度和加速折旧、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在合理推迟获利年度方面,可以通过收入和扣除两方面进行控制。在加速折旧方面,可以考虑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在税收筹划中,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函等通知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分析 由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总体而言,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把握好以下两大方面。 合理推迟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由此,合理推迟获利年度就成为税收筹划的核心。这可以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 收入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对已售出的软件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推迟收入确认。该文件还规定,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软件生产企业来说,控制完工进度也不是难事。 扣除方面:除了通用的税前扣除最大化筹划方法外,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业进入免税期后,有意不进行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就只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从免税期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结转到无优惠期。 必须注意的是,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法》中筹办费用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同样有利于推迟获利年度。 适时申请认定高新企业 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看,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达到进一步节税的目的。即使在减半期内,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率实际为25%÷2=12.5%,低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也就是说,不能重叠享受优惠政策。 “两免三减半”属于定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后怎么办?一些企业也许会想到“翻新”之策,注销老企业,设立新企业,再来一次“两免三减半”。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杜绝了企业“翻新”套取优惠政策的可能。所以,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两免三减半”期满之后,能够转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通过复审有效期延长3年,6年后就得重新提出认定。因此,过早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实质意义,在企业享受最后1年减半优惠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较为合适,从而顺利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衔接。 拓展延伸 标题:合理推迟获利年度: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的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利润水平不断提高,税收负担也逐渐加重。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合理推迟获利年度成为当前亟需关注的问题。在收入和扣除两方面,我们可以探讨相应的策略。 首先,企业在推迟获利年度时,可以采取合理的收入策略。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将部分盈利用于未来的发展项目,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样,企业可以在推迟获利年度的同时,有效利用资金,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其次,在推迟获利年度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扣除策略。例如,企业可以将部分成本进行合理扣除,降低税收负担。此外,企业还可以在推迟获利年度的过程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总之,合理推迟获利年度是企业税收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在收入和扣除两方面,企业应采取合理的策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结语 税收筹划对于软件生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关键在于如何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推迟获利年度和合理分配收入,软件生产企业可以实现税收最大化。此外,在扣除方面,软件生产企业可以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以实现更好的税收筹划。最后,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以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