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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释义
    2019年7月1日,成都将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国五”,国六在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都更加严格。成都将建成黑烟车抓拍和市、区两级联网的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监控系统,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同时,成都各区市县还将以8月为重点攻坚月,针对重点区域制定专项空气质量保障和督察方案。
    法律分析
    一、2019年成都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
    正式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二、2019成都国六排放标准各个阶段政策
    1. 发布文件阶段
    自2016年和2018年起,我国分别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第六阶段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将在2019年7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首先针对重型柴油和燃气车辆,轻型汽车的国六排放标准将在2020年7月1日实施。在2021年的7月1日对全国所有车辆实施,这是国六排放标准的A阶段。国六排放标准的B阶段相较于A阶段来说还要严格一些。
    2018年7月,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2、准备阶段
    6月30日前,成都将建成黑烟车抓拍和市、区两级联网的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监控系统,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同时,强化对道路抽测不合格车辆执法,对逾期不维修、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车辆,及时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仍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此外,将加强臭氧污染风险应急管控。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结果,发生臭氧中度污染预警时,在臭氧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适时下发强化管控通知,进一步强化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餐饮企业、汽修行业、加油站监管,降低污染程度。
    一旦发生臭氧重度污染预警时,除上述措施外,将及时启动四川盆地大气污染联合防控机制,启动周边城市污染源强化管控措施。
    据悉,成都各区市县还将以8月为重点攻坚月,针对重点区域制定专项空气质量保障和督察方案。
    3、正式实施阶段
    7月1日起,成都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推广新能源车应用,加强车辆入城管控,推广绿色出行,强化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的监管。相比“国五”,“国六”在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都更加严格。
    “瞄准”移动源污染管控,成都还将柴油货车、“运渣车”、“黑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监管重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285-2018)规定,成都国六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是对国五排放标准的升级,其严于国五排放标准,主要表现在排放限制、测试方法和排放限值等方面。例如,国六A阶段在用汽油车车速限制由60km/h提高至70km/h,国六B阶段将轻型汽车车速限制从60km/h提高至70km/h。此外,国六排放标准还要求汽油车在行驶中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排放检验,而国五排放标准则为每3年进行一次排放检验。因此,对于成都地区的机动车用户,从2019年7月1日起需要按照国六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结语
    成都国六排放标准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19年7月1日。国六排放标准分为A、B两个阶段,其中A阶段主要针对重型柴油和燃气车辆,轻型汽车的国六排放标准将在2020年7月1日实施。B阶段相较于A阶段更为严格。在2019年7月1日起,成都将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将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此外,成都还将加强臭氧污染风险应急管控,并推广新能源车应用,强化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的监管,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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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