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供热收费标准 |
释义 | 一、哈尔滨供暖收费标准 哈尔滨采暖费标准如下: 哈市热费标准未发生变化,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均按住宅收取热费。 什么时候开始收违约金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缴齐本供热期热费。 逾期未缴齐热费的,供热公司将从下年起按日加收违约金。如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缴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二、暖气供暖保险问题 供热费很少含有保险,即使含有保险一般也是人身险,不含财产险。 暖气管坏了,得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供热超压,致使暖气管破裂,那么即使没有保险,也应由供热公司赔,如果是暖气管的质量问题,那就看是你自己私自改装,还是原楼房原有管道了。 所以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供暖费应该如何算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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