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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不孝,能否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释义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是否可以断绝或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可以因法律认可而解除,而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则不能。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不能消灭。虽然现实生活中存在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会受理相关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断绝或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如养父母子女关系、关系,因是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而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这种亲子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终止,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断绝。由自然血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不能消灭。
    法院不会受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请求。虽然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所谓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事实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素材:父母与子女之间能断绝或解除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对子女放弃监护权而消除。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无法完全断绝或解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死亡而消除。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解除。
    结语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养父母子女关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终止。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不能消灭。因此,法院不会受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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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