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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份被冻结,股东能否转让股份
释义
    公司被冻结股份不可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被执行人转让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企业不得办理转移手续或支付股息红利,被执行人也不能自行转让。
    法律分析
    公司被冻结股份不可以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拓展延伸
    冻结股份后,股东是否仍享有转让股份的权利?
    当公司股份被冻结时,股东的转让股份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冻结股份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股份被冻结期间,股东通常无法自由转让股份,因为冻结会限制其权利。然而,具体情况取决于冻结股份的原因和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获得法院或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转让股份。因此,股东在冻结股份期间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程序,以确保在转让股份时不违反法律要求。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回答,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被冻结的股份不得转让。冻结股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期间股东无法自行转让股权,且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份的转移手续。在冻结股份期间,股东应遵守法律规定,咨询专业律师,并确保在转让股份时遵守相关程序,以避免违反法律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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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