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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释义
    1、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2、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3、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4、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5、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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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