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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质需经质权人同意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有关质权的相关规定。质权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等特征。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质权人无需得到出质人的同意即可进行转质。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
    质权独有的特征是: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但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可以随时同意质权人转让质权,但需要提前通知质权人。如果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权,质权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出质人提前支付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价款的,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质权人转质权需经出质人同意。
    结语
    质权人在民法典规定下,具有转质权等权利,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出质人作为质权人,则需妥善保管质物,否则质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时,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权,否则可能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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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