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行为具有侵占性质,但因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没有“拒不交出”的情节,因此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储户到银行新开存款账户并办理存折时,双方约定内容之一就是支取方式。常见的存折首页包含的内容除了账号、户名、币种、开户网点外,还有一项重要信息 就是支取方式。从本案看赵某的粮食补贴存折有密码,这说明赵某开户时与银行约定的支付方式肯定是“凭密码”。 另外《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本案中取款的存折显然不属于此范围,银行也无审查取款人身份的法定义务。所以,银行将8000元直接支付给输入正确取款密码的存折持有人,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又符合与存折开户人的约定。在此支付过程中,银行无须知道前来取款人与储户本人有无关系。 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