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上一篇: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