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
释义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程序需要向所在省的绿办提交书面申请和《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然后各省绿办委派专职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委托环境监督部门对申报产品或原料进行环境监测。省绿办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如果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 法律分析 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证明商标。如果企业想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标志,就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需向所在省的绿办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二)各省绿办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者,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督部门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环境进行监测。 (三)省绿办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现状评价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省绿办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的产品进行终审。 (六)终审合格者的企业与由中国绿色食品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八)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和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 拓展延伸 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的生产者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绿色食品生产者营业执照、生产地及品种、生产技术、质量控制措施等。 2. 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的条件。 3. 公告:如果审查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告申请合格的绿色食品,以便消费者了解。 4. 领取证书:获得公告的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证书。证书应注明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生产技术、质量控制措施等信息。 5. 管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生产者,应按照证书上的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绿色食品标志,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 6. 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流程需要生产者先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公告、证书领取等环节,才能获得正式的绿色食品证书。 结语 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果想使用该标志,需要按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省的绿办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各省绿办将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者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督部门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环境进行监测。省绿办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现状评价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省绿办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的产品进行终审,终审合格者的企业与由中国绿色食品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和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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