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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兵役义务主要形式
释义
    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四种:
    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这是服现役。
    ②参加民兵组织,这是服预备役。
    ③在校学生参加军事训练。
    ④尊重、优待军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义务兵的条件是:
    1、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
    2、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三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
    3、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二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
    义务兵的职责是: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2、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地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3、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九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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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