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主妇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规定:家庭主妇可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1088条,若一方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过错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补偿数额应考虑义务、时间、另一方受益和经济情况等因素。离婚时需注意补偿权仅限于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家庭主妇离婚补偿规定是哪些?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规定是其中一方对家庭付出比较多的情况之下,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对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的情形下,离婚时,家庭主妇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财产,其对家庭的付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形下的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离婚时受害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离婚的相关事项处理的并不是特别清楚,通常状况之下,如果是属于在家庭当中付出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对方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还有一种就是如果对方存在着法定的过错的话,也可以要求离婚赔偿损失支付。 结语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障家庭主妇在全职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包括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在离婚时,补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义务的履行程度、时间长短、对方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此,当家庭主妇在离婚时面临经济困境时,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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