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准合同主要指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类。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履行道德义务的支付;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无支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