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利息4分合法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除非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否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 法律分析 1、违法。四分利息一般指的是月利率百分之四,那么年利率就是百分之四十八, 2、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拓展延伸 借款利息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的收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首先,借款利息的收取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次,借款利息的收取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超过法定利率或者双方协商的利率上限。此外,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也应当明确,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按日计息、按月计息等。如果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可能会被认定为高利贷或者违法借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借款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利息的收取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的收取必须合理合法,不得超过法定利率或双方协商的上限。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利率,并确保其合法性。如果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或违法借贷,需承担法律后果。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利息的收取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