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叫物上代位权 |
释义 | 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消失时,担保权人仍享有对担保物换来的赔偿金或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要件包括: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必须有代位物存在,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在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中,物上代位权一般产生。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在物权担保中,担保物(如抵押、质押)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消失时,担保权人仍享有对担保物换来的赔偿金或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物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要件是什么 1、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 2、必须有代位物存在。若抵押财产发生灭失后并无代位物存在,则应认为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 3、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担保物权人所能支配的只是担保人所拥有的交换价值,若担保财产之代位物非担保人所有,则担保物权不能在该物上成立物上代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的请求权。当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而受益人为第三人时,保险金的请求权为第三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能否发生应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则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此项保险金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此项保险金即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结语 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消失时,担保权人仍享有对担保物换来的赔偿金或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和第三百九十一条的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要件包括: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必须有代位物存在,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在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中,物上代位权可能产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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