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推出的减税措施如下: 1、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的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2、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3、将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取消不得额外扣除限制; 5、统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 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