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什么 1、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下: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①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②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③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①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②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二、名誉侵权纠纷承担的责任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4、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那强制执行的责任就更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