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包括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都可以成为被保证人; 除被保证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其他票据债务人均可成为保证人。 票据保证的范围主要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的被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