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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强险退保申请书
释义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
    身份证号:511026xxxxxxxxxxx。
    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1080.00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990.00元/年)。
    退保原因:
    《康宁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
    《康宁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
    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
    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
    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
    申请人:李某某
    年月日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保险人主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主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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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