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真实交易,但企业为他人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项目、金额、数量等与真实交易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通过非法渠道让他人代开与真实供货人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虽然介绍人并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受发票,但介绍人的撮合行为促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介绍人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介绍人最终是否收取介绍费用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类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