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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案件线索来源和律师补充的内容,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所需提交的材料和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判决确认违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律师补充: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具体性和公正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判决结果方面,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误,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给予当事人赔偿损失。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多种方式,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第二十五条\t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12-24)\t第四十条\t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12-24)\t第四十五条\t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且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三)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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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