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是由单位出钱还是社保局出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对于工伤期间工资是社保局出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责任归属问题:单位与社保局谁来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单位与社保局之间的责任划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单位作为雇主,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应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当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时,单位应及时报案并按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社保局可能会承担部分或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例如单位未及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确定工伤赔偿责任的具体归属方。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社保局支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单位需负责提供护理。工伤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单位与社保局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确定具体归属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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