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报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申报流程是:申请人持相关文件、证明,例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身份证和工作证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填写工伤申请书。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在对材料、证明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需要补办材料,审查合格后相关工作人员将申请书上报,并将结论告知申请人。 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公司经营管理部在接到公司员工受伤的消息后,要核对该员工是否在公司参保社保,在确认参保后则要在受伤害人受伤后的24小时内及时将人工伤员姓名、医保编号、受伤时间、受伤部位及就诊治疗医院名称上报给XX市医保中心工伤科进行登记入档。如超过24小时报案,医保中心不再予以受理; 2、工伤人员治疗完毕,我部门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携带工伤人员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受伤害人的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递交给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3、XX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在三个月内,组织人员到公司现场对上报的受伤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对受伤害者本人进行相关询问和笔录; 4、公司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案表》、《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批表》,携带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门诊及住院发票(原件)、门诊病历、住院一日清单及出院小结(原件)、二次及二次以上(或转诊)门诊、住院审批表等相关资料,递交XX市医保中心工伤科进行医药费用申报审批; 5、经市医保中心对公司申报的工伤人员药费单据进行审批签字后,通知公司到市医保中心拨付科进行拨付转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该笔工伤款项后,依据《工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批单》上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对公司工伤员工进行结算或销账; 注:医保中心审批医疗费用标准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住院服务标准》为准,超出以上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6、工伤严重个人要求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在接到《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填报《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及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递交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7、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书后,会联系本人到指定的XX市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级别鉴定; 8、公司接到市社保局出具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后,填报《XX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递交XX市医保中心工伤科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XX市医保中心依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人员缴纳的社保金额进行伤残补助审批; 9、公司在市医保中心对上报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完毕接到通知后,到市医保中心拨付科进行转款,该款项转到公司财务后,工伤致残人员方可进行领取; 二、办理工伤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因工伤劳动纠纷提起劳动仲裁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4、工伤的证明材料,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6、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个人怎么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填写好后由各方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二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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