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承担哪些责任 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的违约事由有所不同: 1.承揽合同签订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等行为的,应向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充不足部分。 2.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进行赔偿。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 二、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5.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三、定作人的权利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如下权利: 1.监督承揽人的权利。但是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要求承揽人保密的权利。 |